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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1A的法律依据是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04.5(h)(1)和(2)款的规定,即:“任何在科学,艺术,教育,体育,商业领域上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以递交移民申请”。且杰出能力的定义为“在其从事的领域内顶尖的、极少部分的人群”。
对于获得过国际认可的奖项的申请人,如诺贝尔奖获得者,奥运会奖牌获得者,移民局只要求这一次性的成就即可认定申请人为杰出人才。对于大多数没有能达到那么高标准的申请人,移民局确定了10项标准,申请人如满足3项或以上标准,也将被认可为杰出人才,继而发放美国绿卡。
该10项标准为(需满足3条或以上):
获得所从事的领域的国内外奖项;
拥有协会会员资格,且该资格是给予申请人的成就并由业内专家批准入会;
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,且报道发表在专业刊物或其他重大媒介上;
申请人作为专家参与过其从事领域内的评审工作;
申请人在科学,学术,艺术或商业相关领域内做出过原创贡献,且产生重大影响;
在专业期刊或其他重大媒介上发表学术性论文;
在享有盛誉的组织内担任领导地位;
其收入明显高于同行业内的其他人;
申请人作品的艺术展示(仅限艺术类人士);
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,如票房或唱片销售(仅限艺术类人士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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